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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善民一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04-05-13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徐孝娟与XX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善民一初字第166号原告徐孝娟,居民。被告XX德,村民。原告徐孝娟诉被告XX德欠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孝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德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至今欠原告欠款1500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无音息,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到期欠款1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其主张,提供还款协议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25000元,已归还10000元,欠15000元的事实。被告未作答辩。对于原告的举证,因被告不到庭,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2年12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协议载明:欠徐孝娟人民币25000元,2002年12月底前归还3000元,2003年1月底前归还2000元,2003年6月底前归还5000元,2003年12月底前归还15000元。之后,被告先后归还10000元,至今尚欠1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未按约还款,引起本案纠纷,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德应归还原告徐孝娟欠款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款付至原告处)。本案受理费6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9×××52,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寿志敏审 判 员  庄 育代理审判员  陆平华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