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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法执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04-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兰方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淳安千岛湖康盛管业有限公司加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法执字第978号西安兰方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淳安千岛湖康盛管业有限公司加工纠纷一案,本院(2003)新民初字第99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兰方实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淳安千岛湖康盛管业有限公司名下淳安县排岭北路1号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现被执行人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与权利人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浙江淳字康盛管业有限公司名下淳安县排岭北路1号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房屋产权证号淳安房权证千移字第XX**号、XXXX号、XXXX号、XXX**号,土地证号:淳安国用(2003)字第XXX号、(2001)字第X**号)。执行员  胡九红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晓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