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阿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04-04-07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木哈利木与司马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哈利木,司马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阿民初字第32号原告木哈利木,男。被告司马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木哈利木诉被告司马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木哈利木于2004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和被告自行和解,被告将所借款额如数偿还原告,原告已取得所有权,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木哈利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木哈利木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康秀琴二〇〇四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