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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阿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04-04-07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木哈利木与司马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哈利木,司马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阿民初字第32号原告木哈利木,男。被告司马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木哈利木诉被告司马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木哈利木于2004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和被告自行和解,被告将所借款额如数偿还原告,原告已取得所有权,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木哈利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木哈利木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康秀琴二〇〇四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