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04-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祯祥与被告姜书军、赵得立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祯祥,姜书军,赵得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851号原告赵祯祥,男,194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胶鞋厂退休工人。被告姜书军,男,简况不详。被告赵得立,男,简况不详。在本院审理原告赵祯祥与被告姜书军、赵得立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祯祥于2004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祯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赵祯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〇〇四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