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04-04-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水红茹与被告刘转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835号原告水某某,女,汉族,1976年3月3日出生,无业。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1年1月20日出生,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水某某于2004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保卫二〇〇四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