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4)武侯民二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04-04-06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石春相与被告张琳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春相,张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武侯民二初字第77号原告石春相,男,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李翊,四川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琳,男,汉族,系法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住成都市武侯区。案由:借款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春相与被告张琳借款纠纷一案,原告石春相于2004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张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张琳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原告石春相向本院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春相撤销对张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其他诉讼费305元,共计915元,由石春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娜二〇〇四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钟鸣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