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04-04-0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宋文明与被告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明,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闫百古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400号原告宋文明,男,195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熊澄宇,陕西为民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南新街28号。法定代表人宋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航军,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第三人闫百古,男,193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百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涛,男,1945年3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商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宋文明与被告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文明诉称,我于1998年7月给被告承建装修工程,因被告方的原因致工程停工,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18500元,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清结工程款218500元及其利息31857元,并赔偿损失4299元,并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向被告主张债权的主要依据为工程决算表和房屋租赁合同,决算表中所列建设单位系百隆万信(全称陕西百隆万信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决算表盖章确认单位系陕西百隆机电设备成套供应有限公司,此二公司均具备法人资格,原告所持工程决算表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租赁合同中,出租方为陕西中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租方为陕西百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的前身),该合同只能证明被告承租了本案讼争的本市西关正街48号第三层房,而不能证明该房屋的装修费是被告应支付的,故亦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有债权债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文明的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钰二〇〇四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赖峰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