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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新法执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04-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建行高新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西安福泰工贸公司、王刘义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行高新产业开发区支行,西安福泰工贸公司,王刘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新法执字第1567号申请执行人建行高新产业开发区支行。法定代表人刘红旗。被执行人西安福泰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刘义。被执行人王刘义,男,195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建行开发区支行与西安福泰工贸公司、王刘义借款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于2001年元月16日作出的(2001)西证终字第1357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权人建行高新区支行于2002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委托陕西和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0月2日对本案抵押物西七路150号房产以230万拍卖成交,买受人系冯莉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福泰公司西七路150号房产(西安市新房证新城区字第XXXXXXXXXX-XX-X号)归冯莉珍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宏远二〇〇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