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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吴民二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04-04-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112上海永恒拉链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海盛轻纺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恒拉链有限公司,苏州市海盛轻纺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吴民二初字第112号原告上海永恒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号15-16号。法定代表人游家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珺,上海市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海盛轻纺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桥新江村。法定代表人海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恒拉链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海盛轻纺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永恒拉链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2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永恒拉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4,诉讼保全费420元,合计人民币11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建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