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长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04-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吕淑芳与高金利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淑芳,高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吕淑芳。被申请执行人高金利。申请执行人吕淑芳与被执行人高金利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西民二终字第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高金利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赔偿原告吕淑芳医疗费、手术费等共计400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5元。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吕淑芳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高金利未按执行通知期限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经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西祝村三组村民高金利在西祝村三组卖地分配款中依法提取486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群堂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阮拥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