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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吴民二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04-04-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153苏州互感器厂与江苏澳华电器集团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互感器厂,江苏澳华电器集团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吴民二初字第153号原告苏州互感器厂(苏州特种电源变压器厂),住所地苏州市中街路105号。法定代表人张广仁,厂长。委托代理人段建磊,苏州市沧浪区沧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澳华电器集团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路11号-2。法定代表人蒋衡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荣家,苏州市吴中区兴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互感器厂(苏州特种电源变压器厂)诉被告江苏澳华电器集团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互感器厂(苏州特种电源变压器厂)于2004年4月26日以双方间的纠纷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互感器厂(苏州特种电源变压器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8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合计人民币8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建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