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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法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04-04-2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何见标与徐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见标,徐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法执字第647号申请人何见标,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中山市小榄镇长力电器制品厂业主。被执行人徐建设,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新城区金信电器商行业主。何见标与徐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9月2日作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2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4年3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建设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何见标于2004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对其尚未受偿的货款159370元人民币及一审诉讼费4697元,待被执行人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新法执字第6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东荣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