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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绍民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04-04-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张水清与张保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水清;张保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绍民初字第1314号原告张水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陶光华,绍兴县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保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卫兴,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水清与被告张保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水清于200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水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计1,7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易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