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善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04-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陈某、金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4)善刑初字第11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别名常健,农民。2003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4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本县看守所。被告人金某。2003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4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本县看守所。辩护人陆军,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4)善检刑诉字第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金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了检察员徐建康、XX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金某及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0月4日,被告人陈某同其老乡“毛毛”、冯辉、冯龙(均在逃)等人,在嘉善县里泽魏中菜场南侧,随意对赵某乙以及其兄赵某甲进行拳打脚踢。后被告人陈某等人,又叫了被告人金某,几人又拿刀将朝赵某甲、赵某乙两人身上乱砍。致两受害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并提交和出示了如下证据予以证明: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任某、贺某、胡某、吕某证言,法医鉴定,户籍证明等证据。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当庭辩称其没有拿刀砍人。被告人金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是因被告人陈某引发的,被告人金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情节较轻;被告人金某又是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又较好。故建议对被告人金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4日夜,被告人陈某同其老乡“毛毛”、冯辉、冯龙(均在逃)等人,在嘉善县里泽魏中菜场南侧看马戏团表演,在观看表演的过程中,被告人陈某自告奋勇上台表演,但马戏团的主持人因其在前已经表演过,另换他人赵某乙上台表演。被告人陈某当时感到很没有面子,就纠集其老乡“毛毛”、冯辉、冯龙等人,将赵某乙叫到帐篷外,随意对赵某乙以及其兄赵某甲先进行拳打脚踢。后被告人陈某等人仍不罢休,又叫了被告人金某,几人就拿刀追赶受害人赵某甲、赵某乙并在赵某甲、赵某乙两人身上分别连砍数刀。受害人赵某乙、赵某甲的刀伤经过嘉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二人此次损伤均已构成轻伤。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受害人赵某乙、赵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看戏时陈某欲上台表演被赵某乙换下来,陈即纠集金某等人将赵某乙、赵某甲殴打致伤的事实经过情况;在魏塘派出所对12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1号(金某)就是那天用刀砍赵某甲的人,3号照片(陈某)就是那天晚上用刀砍赵某乙的人;(2)证人任某、贺某、胡某、吕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时的有关经过情况;(3)法医鉴定,证明赵某乙、赵某甲的伤势均已构成轻伤;(4)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的有关身份情况;(5)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交代及当庭供述。因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陈某的争强好胜并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引起的,故被告人陈某是否也持刀砍人并不影响其参与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行为。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金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所起的作用和地位无明显的主次之分,故不宜区分主从犯,但根据二被告人各自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予以量刑,对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均尚可,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犯罪情节和犯罪性质,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共秩序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1月29日起至2005年7月28日止。)二、被告人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1月29日起至2005年5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学强代理审判员 陆平华人民陪审员 陈雅仙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郁晓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