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善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04-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袁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4)善刑初字第13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汽车驾驶员。2004年3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4)善检刑诉字第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4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04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1月1日下午,被告人袁某驾驶浙F×××××中型普通货车从嘉善县魏塘镇驶往西塘大舜,17时10分许途经西丁线10Km+620m嘉善县丁栅镇北港村地方时与同向骑自行车的王金根发生相刮擦,造成王金根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嘉善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的善公交巡肇字(2003)第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袁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曹某、王某证言,现场路段勘测记录、事故车辆停车位置及地面痕迹勘查记录、事故车辆及其它物体接触部位痕迹勘查记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事故机动车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抓获经过,法医学检验报告,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袁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对民事损害又能作了的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吕学强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郁晓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