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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绍民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04-04-1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绍兴江南印染有限公司、陈茂兴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江南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绍民催字第11号申请人绍兴江南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茂兴,系董事长。申请人绍兴江南印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4年2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AA0100592204,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申请人为绍兴洁彩坊印染有限公司,帐号87×××01,收款人为绍兴江南印染有限公司,帐号14×××33,出票行为中国银行绍兴县支行,出票日期为2004年2月12日的绍兴市行社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绍兴江南印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董钱江审判员  鲁国强审判员  山月康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