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绍民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04-04-1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绍兴江南印染有限公司、陈茂兴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江南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绍民催字第11号申请人绍兴江南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茂兴,系董事长。申请人绍兴江南印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4年2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AA0100592204,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申请人为绍兴洁彩坊印染有限公司,帐号87×××01,收款人为绍兴江南印染有限公司,帐号14×××33,出票行为中国银行绍兴县支行,出票日期为2004年2月12日的绍兴市行社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绍兴江南印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董钱江审判员 鲁国强审判员 山月康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