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善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04-04-1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裴虓聪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4)善刑初字第10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虓聪,无业。1999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1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2003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嘉善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04年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4)善检刑诉字第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虓聪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建康、代理检察员荀晓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虓聪到庭参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26日夜,被告人裴���聪至嘉善县魏塘镇亭桥南路嘉兴中明会计事务所处,钻窗进入该办公室内,窃得“TCL”牌锐智15寸电脑显示器三台(价值人民币6480元),后被告人裴虓聪销赃给嘉兴电子市场承启电脑店内,得赃款1800元并予以挥霍。2003年2月9日夜,被告人裴虓聪至嘉善县魏塘镇体育路119号处,踢开嘉兴世纪交通工程咨询监理公司办公室房门入内,窃得组装兼容电脑主机(硬盘20G、内存64M)一台,价值人民币1612.5元。2003年2月20日夜,被告人裴虓聪至嘉善县科技局处,踢开该局科技合作科办公室房门入内,窃得“戴尔”牌GX240PC电脑主机一台(价值人民币3145元)(已装正版操作系统WINDOWSXP)、“戴尔”牌E151FP15寸液晶彩色显示器一台(价值人民币2550元)、罗技(QUICKCAMPRO3000型)摄像头一只(价值人民币663元),总计价值人民币6358元。被告人裴虓聪销赃得款1800元并���挥霍。2003年9月17日中午,被告人裴虓聪至嘉兴市中健财经咨询有限公司处,钻窗进入该公司办公室内,窃得组装兼容电脑主机(硬盘40G、内存256M)一台(价值人民币1350元)。后被告人裴虓聪销赃给嘉善县海信电脑店的郑海峰,得款500元并予以挥霍。2003年10月9日夜,被告人裴虓聪再次至该公司处,钻窗进入该公司办公室,窃得组装兼容电脑主机(硬盘80G、内存256M)一台(价值人民币2375元)。后被告人裴虓聪销赃得款1000元并予以挥霍。2003年9月19日夜,被告人裴虓聪至嘉兴市城西佳顺复印部处,钻窗进入室内,窃得组装兼容电脑主机(硬盘20G、内存128M、CPU已淘汰)一台(价值人民币1050元)。后被告人裴虓聪销赃给嘉善县海信电脑店的郑海峰,得赃款350元并予以挥霍。2003年9月23日夜,被告人裴虓聪至嘉兴市中元市政公司处���钻窗进入该公司办公室内,窃得“联想”牌奔月2000型电脑主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000元)、“联想”牌奔月15寸显示器一台,(价值人民币450元)、惠普LATERJET6L打印机一台(价值人民币950元)。后被告人裴虓聪销赃给嘉善县海信电脑店的郑海峰,得款560元并予以挥霍。2003年9月27日夜,被告人裴虓聪至嘉兴市少年路千代田电子有限公司处,砸破该公司办公室窗玻璃并钻窗入内,窃得组装兼容电脑主机(硬盘40G、内存512M)一台(价值人民币3515元)、“三星”牌15寸液晶显示器一台(价值人民币2185元)。后被告人裴虓聪销赃给嘉善县海信电脑店的郑海峰,得款1800元并予以挥霍。2003年10月17日中午,被告人裴虓聪至魏塘镇思贤步五街二楼14号亚太电脑店处,趁店内无人之机,窃得周俊放在店内的诺基亚6610彩屏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9元,后被告人裴���聪销赃给嘉兴一个二手机市场,得赃款700元。2003年12月12日夜,被告人裴虓聪至平湖市嘉兴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处,卸掉房门螺丝进入该公司办公室内,窃得电脑兼容主机二台(价值人民币3717元)、“三星”牌753GFX型电脑显示器一台(价值人民币693元)、“双飞燕”牌鼠标(双键)一只(价值人民币11元)。后被告人裴虓聪在运输赃物回嘉善县途中被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且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估价鉴定、手印鉴定、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的交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裴虓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9334.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裴虓聪在刑��释放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裴虓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2月13日起至2009年6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再平人民陪审员 顾善清人民陪审员 陈雅仙二〇〇四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驰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