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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吴民二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04-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长三角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美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长三角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苏州市美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吴民二初字第143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长三角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新馨花园28幢103室。法定代表人闻灵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胜,江苏苏州邵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美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408-1号。法定代表人胡永钿,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长三角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美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广告制作发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长三角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13日以双方间的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长三角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建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