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4-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上海钢达车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新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上海钢达车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渔洋浜村770号。法定代表人刘仁达,董事长。申请人上海钢达车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4年2月12日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XXXXXXXX,出票日期2003年12月18日,出票人XXXX,付款人农行韩森路分理处,票面金额人民币50万元整,付款人XXXX,背书人为收款人,被背书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票据到期日为2004年6月18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要求支付人履行上述票据上义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孟创奇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熊 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