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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法执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04-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谢秀英与张道喜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秀英,张道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法执字第650号申请人谢秀英,女,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张道喜,男,193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谢秀英与张道喜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4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于2004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查明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时,权利人可持《债权凭证》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尚未受偿的欠款31000元、诉讼费1250元、执行费16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新法执字第6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舒四来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晓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