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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04-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路改忍与被告杜丽娟、第三人杜丽莲、杜文德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改忍,杜丽娟,杜丽莲,杜文德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496号原告路改忍,女,195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宇峰,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郭建强,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丽娟,女,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第三人杜丽莲,女,1973年12月13日出生,无业。第三人杜文德,男,身份概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改忍与被告杜丽娟、第三人杜丽莲、杜文德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改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68元由原告路改忍承担。审判员  杨睿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