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04-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路改忍与被告杜丽娟、第三人杜丽莲、杜文德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改忍,杜丽娟,杜丽莲,杜文德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496号原告路改忍,女,195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宇峰,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郭建强,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丽娟,女,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第三人杜丽莲,女,1973年12月13日出生,无业。第三人杜文德,男,身份概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改忍与被告杜丽娟、第三人杜丽莲、杜文德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改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68元由原告路改忍承担。审判员 杨睿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