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04-04-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泵阀总厂与被告西安水泵厂销售经理部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泵阀总厂,西安水泵厂销售经理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西安泵阀总厂,住所地西安市长缨东路305号。法定代表人冯瑞璞,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习森,男,西安泵阀总厂法规办职员。被告西安水泵厂销售经理部,住所地西安市长缨西路38号。法定代表人房军,该经理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泵阀总厂与被告西安水泵厂销售经理部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泵阀总厂于2004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泵总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泵阀总厂撤回起诉。诉讼费1200元由原告西安泵阀总厂承担。审判员 鲁双叶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