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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法执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04-04-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延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兴秦燃料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兴秦燃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法执字第714号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服装大楼4楼。法定代表人杨长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佳音,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陕西兴秦燃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北关联志村。法定代表人田俊清,董事长。延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兴秦燃料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9月25日作出的(2003)新民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04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对其未受偿的257018.9元,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新法执字第714号民事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胜地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广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