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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长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04-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长盈与高冬利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135号原告张长盈与被告高冬利货款纠纷一案,本院(2002)长民初字第1111号尽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3年12月23日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冬利现居住地址不详,经申请人多方打听无果。现申请人张长盈同意本案延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2)长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