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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长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04-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卢利芹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等店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利芹,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邓店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卢利芹。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邓店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邓北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卢小荣,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2)长民初字第24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邓店北村村民委会员征地款49150元依法提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方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