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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长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04-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永平与苗利利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平依据本院(2003)长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4年元月1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苗利利长期下落不明,家中亦无人居住,申请人表示可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3)长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方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