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长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04-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永平与苗利利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平依据本院(2003)长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4年元月1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苗利利长期下落不明,家中亦无人居住,申请人表示可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3)长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方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