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4)新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04-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金铎与被告张福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铎,张福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杨金铎,男,193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钧,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福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铎与被告张福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铎与2004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自动履行债务,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杨金铎负担。审判员 铁 虹二〇〇四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千鲜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