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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阿民初字第07号

裁判日期: 2004-04-01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王德义与王兆礼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阿民初字第07号本院1998年8月4日对原告王德义与被告王兆礼借款纠纷一案作出的(1999)阿民初字第07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主文中第二项的“被告王兆礼偿付原告王德义借款2000元,提成款5302元(工程总造价的15%),工程税费1675元,共计8977元。”补正为“被告王兆礼偿付原告王德义借款2000元,提成款5302元(工程总造价的15%),工程决算费1675元:共计8977元。”审判员 阿尔斯坦二〇〇四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冯 多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