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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04-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振山与被告畅仲军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山,畅仲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829号原告陈振山,男,194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制药厂职工。被告畅仲军,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黄河棉织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山与被告畅仲军欠款一案中,原告陈振山于2004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山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陈振山承担。审判员  白小卫二〇〇四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熊 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