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善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04-03-0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冯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4)善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系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卫生院医生。2004年1月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4)善检刑诉字第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4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有下列犯罪事实:2003年11月14日,被告人冯某驾驶沪D·C28**轿车从嘉兴市驶往上海市金山区,23时15分许途经320线94KM+718M嘉善县魏塘镇西项中路交叉路口地方时超速行驶,且在接近路口时未减速行驶,与同向左转弯的崔兴兰骑行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崔兴兰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嘉善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善公交巡肇字(2003)第293号责任书认定,被告人冯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卢某、王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公安局法医学检验报告,现场路段勘察记录,事故车辆停车位置及地面痕迹勘察记录,事故车辆及其他物体接触痕迹勘察记录,事故非机动车检验记录,人体检验记录,冯某机动车驾驶证和沈岚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责任认定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民事调解书,被告人冯某在公安机关的交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对受害方作出民事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吕学强二〇〇四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郁晓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