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法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04-03-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北京与欧阳如君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北京,欧阳如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法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张北京,男,195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欧阳如君,男,194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张北京与被执行人欧阳如君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北京于200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欧阳如君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其尚未受偿的31000余元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新法执字第1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九红二〇〇四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夏晓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