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法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04-03-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中田汽车保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期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中田汽车保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陕西期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法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中田汽车保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田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幸福中路18号。法定代表人魏斌,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期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期赉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万寿路32号。法定代表人薛新鹏,经理。中田公司与期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期赉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中田公司对其尚未受偿的13万余元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新法执字第1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九红二〇〇四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夏晓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