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04-03-0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原告蔚彩霞与被告郭铁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蔚某某,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新民初字第465号原告蔚某某,女,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甲,男,195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蔚某某与被告郭某甲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蔚某某、被告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蔚某某诉称,被告脾气不好经常喝酒动手打人,致使双方感情不和,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郭某甲辩称,因原告行为不端自己才动手打她,但双方的感情一直很好,现愿意给原告一次改过的机会,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感情较好,1983年11月22日生育男孩郭某乙,现已成年。近来,双方因经济原因及互相尊重不够产生矛盾。本院认为,夫妻双方本应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原、被告之间虽有矛盾,但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况且被告愿意给双方机会争取和好,故原告亦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不宜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蔚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蔚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 东二〇〇四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张卫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