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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04-03-0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胡家庙工人文化宫与被告张祥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胡家庙工人文化宫,张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351号原告西安市胡家庙工人文化宫,住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51号。法定代表人杨敏健,主任。被告张祥,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大约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胡家庙工人文化宫与被告张祥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胡家庙工人文化宫于2004年3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家庙工人文化宫撤回起诉。诉讼费940元(包括起诉费64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茹二〇〇四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郭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