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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新法执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04-03-3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韩森寨支行与来威尔服装有限责任公司、黄河工贸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韩森寨支行,来威尔服装有限责任新公司,西安黄河电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7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韩森寨支行(以下简称韩森寨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9号法定代表人王晓(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宁,男,韩森寨支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新晴,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韩森寨支行售货员。被执行人来威尔服装有限责任新公司(以下简称来威尔服装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30号付5号法定代表人赵少华,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黄河电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工贸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开发区火炬路1号3楼10层D座法定代表人杨立,董事长韩森寨支行与来威尔公司、黄河工贸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2002)新民初字第255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3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人来威尔服装公司和黄河工贸公司目前尚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于200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尚未受偿的欠款60万元及利息185119、8元、诉讼费15520、执行费77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7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舒四来二〇〇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夏晓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