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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长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04-03-3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蒿彩萍与张福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篙彩萍,张福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篙彩萍。被执行人张福善。申请执行人篙彩萍与被执行人张福善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二00四年元月十八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2003)长民初字第2292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篙彩萍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篙彩萍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陈正宜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