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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善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04-03-3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赵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4)善刑初字第98号被告人赵某,农民,2003年12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4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本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4)善检刑诉字第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4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12月13日晚上,被告赵某在嘉善县魏塘镇魏中村永宁新区肖燕租房,乘人不备,窃得肖春燕的一本中国工商银行存折,后于2003年12月16日到中国工商银行嘉善支行商城分理处领取人民币19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肖春燕的陈述;证人邹某的证言;取款单复印件、扣押、发还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19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2月22日起至2004年6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郁晓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