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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善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04-03-30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文有钱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4)善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有钱,曾用名许东,农民。2003年3月因偷窃被筠连县公安局治安拘留1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4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4)善检刑诉字第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有钱犯抢劫罪,于2004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30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建康、XX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有钱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11日晚上23时,被告人文有钱至嘉善县魏塘镇华亭桥堍,尾随许某上桥后,即冲上去对许采用语言威胁、硬拉包等手段,从许处抢得背包一只内有人民币2780元、中桥DI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235元)。案发后,赃款人民币2780元及赃物中桥DI手机被追缴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有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许某陈述及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照片、户籍证明、电话记录以及价格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有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等手段劫得公民钱物价值4015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文有钱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被全部追缴,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有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2月12日起至2007年8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蓁人民陪审员  顾善清人民陪审员  陈雅仙二〇〇四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郁晓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