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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法执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04-03-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贺颖与李剑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颖,李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法执字第869号申请执行人贺颖,女,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朔州市人,国营西北第四棉纺织厂职工医院护士。被执行人李剑,男,1959年2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公安局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新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李剑所有的本市康家村56号房不宜拍卖,且申请人贺颖愿以评估价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剑所有的康家村56号座北向南东边一间(上、下),按评估价5646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贺颖抵偿债务。二、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到西安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冠南二〇〇四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