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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04-03-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吉凯与被告马海龙、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凯,马海龙,李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250号原告张吉凯,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齐鲁兴龙药品销售公司职员。被告马海龙,男,1973年出生,西安新城新华远通讯器材经销部负责人。被告李东,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清华通用器材商行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凯与被告马海龙、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吉凯于2004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吉凯承担。代理审判员  詹晓晔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千鲜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