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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长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04-03-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彩霞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大仁东村村民委员会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彩霞,李妮娜,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大仁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李彩霞。申请执行人李妮娜,系李彩霞之女。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大仁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闻俊平,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西民二终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大仁东村村委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仁东村村委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大仁东村的征地款30973.15元依法提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方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