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法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04-03-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陕西省金盾工贸公司与刘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金盾工贸公司,刘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法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金盾工贸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新街235号。法定代表人赵长发。被执行人刘卫,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陕西省金盾工贸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1月12日作出的(2004)新民初字第2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省金盾工贸公司于200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3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新法执字第119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吉平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晓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