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长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04-03-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卫娟与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纪杨村委会、纪杨村第三村民小组土地承包及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188号杨卫娟与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纪杨村委会、纪杨村第三村民小组土地承包及征地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1月25日作出(2003)长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卫娟于2004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纪杨村委会各村民小组的收益分配、财务支出由小组支配,被执行人第三村民.小组没有组长,此案暂无法办理,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也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3)长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 军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新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