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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善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04-03-2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赵吕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4)善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吕忠,男,1977年6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栗溪裴山村*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吕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2月17日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振、夏艳芬、被告人赵吕忠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8日中午,在嘉善县经济开发区江进木业工地打工的安徽、湖北两帮建筑工人在工地食堂窗口买饭过程中发生纠纷,后双方互殴。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赵吕忠从工地上顺手捡起一块木板击打在张某丙头部,致其左颞部骨折、左侧硬膜外血肿。经嘉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丙此次损伤已构成重伤。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吕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张某甲、闫某、陈某心、张某乙、钟天平的证言、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嘉善县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活体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吕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吕忠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吕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03年12月10日起至2007年6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蓁代理审判员  吕学强人民陪审员  陈雅仙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郁晓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