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吴民二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04-03-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109苏州市爱尔针织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祥辉制衣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爱尔针织有限公司,无锡市祥辉制衣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吴民二初字第109号原告苏州市爱尔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鸿达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陆凤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静刚,江苏苏州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祥辉制衣厂,住所地无锡市长安无畏桥村。代表人王娜燕,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爱尔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祥辉制衣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爱尔针织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24日以双方间的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爱尔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人民币17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建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