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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04-03-2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付冬梅与被告朱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724号原告付某某,女,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荥阳县人。被告朱某,男,196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定陶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0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詹晓晔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千鲜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