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善民二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04-03-23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嘉善县丁栅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嘉兴万盛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善民二初字第108号原告嘉善县丁栅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丁栅信用社),住所地嘉善县丁栅镇丝绸路18号。法定代表人徐敏健,主任。委托代理人丁惠新,该社副主任。被告嘉兴万盛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公司),住所地嘉善县丁栅镇新栅路。法定代表人XX海,董事长。原告丁栅信用社与被告万盛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4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国强担任独任审判,于2004年3月2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栅信用社诉称,被告万盛公司以购原料为由,于1997年4月30日原、被告间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合同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85万元,被告以厂房面积4101.91平方米房屋产权作抵押,借款期限从1997年4月30日至1999年4月30日止,月利率11.76‰,合同订立后原告于当日贷给被告人民币85万元,同时双方在嘉善县××××镇建设办公室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被告对借款本金分文未付。2000年11月29日经万盛公司、嘉善县××××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丁栅信用社三方协商,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协议规定:将万盛公司取得的土地租赁使用权证,面积为9983.4平方米,房屋产权证面积4101.91平方米的部分资产抵偿给丁栅信用社贷款本金85万元。于是被告将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二本给了原告。但事后被告迟迟未办理房产移交登记手续。原告催讨无着,遂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被告万盛公司偿还贷款85万元;(2)用被告万盛公司的资产抵偿贷款85万元。被告万盛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丁栅信用社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成立,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抵押借款合同[(97)农信抵借字第132号]一份,证明在被告自愿以本单位4101.91平方米厂房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原告的情况下,原告同意贷款85万元给被告。2、借款凭证一份,证明原告在抵押借款签订当日已经依约放贷。3、房地产抵押登记材料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在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的当日,双方就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建筑面积为4101.91平方米的厂房在嘉善县人民政府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嘉善县××××镇建设管理站进行了抵押登记。4、以物抵债协议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二份(证据1组),证明:被告自愿将土地使用权证,面积9983.4平方米租赁使用权和房屋产权证,其中面积4101.91平方米的部分资产抵偿给原告作还贷85万元。5、贷款催收通知书三份,证明原告每年向被告催讨贷款,未超过诉讼时效。因被告万盛公司未到庭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丁栅信用社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对原告丁栅信用社的诉称事实,本院亦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未按约还贷,已构成违约。被告以自有厂房为借款设定抵押担保,并依法对抵押物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故原告对合同设定的抵押物建筑面积为4101.91平方米的厂房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嘉兴万盛制衣有限公司欠原告嘉善县丁栅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85万元,此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二、如嘉兴万盛制衣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抵押的建筑面积为4101.91平方米的厂房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本案债权;本案受理费13510元,由被告嘉兴万盛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51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9×××52,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红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