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并民重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04-03-23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山西厦普赛尔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厦普赛尔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滕州市南海亚龙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郝补双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年并民重字第00001号原告山西厦普赛尔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高平市沁辉路78号。法定代表人田晚红,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建平,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毕红荣。被告山东省滕州市南海亚龙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洪绪东张楼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尚东,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月眉,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柴学鹏,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补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厦普赛尔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滕州市南海亚龙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郝补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厦普赛尔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山东省滕州市南海亚龙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所拥有的鲁D×××××轿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厦普赛尔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山东省滕州市南海亚龙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所有的鲁D×××××轿车。在查封、扣押期间,被告山东省滕州市南海亚龙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不得擅自转移、变卖或者毁损该车,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景铜柱代理审判员 李 莉代理审判员 李翠萍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