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善民一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04-03-22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张传佳与陆水荣、颜川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善民一初字第66号原告张传佳(又名张传家),打工者。委托代理人颜伟新,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水荣,私人建房包工头。委托代理人叶红华,平湖市当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川林,村民。原告张传佳与被告陆水荣、颜川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寿志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两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第二被告颜川林为建造楼房,将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第一被告陆水荣,并雇佣了原告等人进行施工,原告在建房抬楼板时摔倒受伤,腰椎造成T12椎体爆裂性骨折伴不全瘫的严重后果。现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43320.70元、误工费5102.20元、护理费5120.20元、营养费12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45元,合计56015.10元。对于残疾者补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因暂不能进行伤残鉴定,故暂时放弃。被告陆水荣辩称,原告不是我叫来抬楼板的,在抬楼板过程中我的设备没问题,是原告自己不小心摔倒的,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颜川林辩称,我建房是乡里批准的,与戴根林签的建房协议,戴根林是有资质证书的,并由司法所见证盖章。我是35000元清包工的,与被告陆水荣的建房协议只是付款方式,至于戴根林与被告陆水荣的关系我不清楚,我还帮助办了建房保险,所以我不再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21日下午,原告在被告陆水荣承包建造颜川林的楼房抬楼板,当吊机将楼板吊到二楼,原告等四人将楼板抬起来搁在墙上,准备靠拢时,原告突然从二楼摔下来,当即被人送到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3天。原告伤势初步诊断为:T12椎体爆裂性骨折伴截瘫。原告化去医疗费43102.70元,误工费263天×19.40元计5102.20元,护理费263天×19.40元计5102.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3天×15元计1245元,总计54552.10元。另查明,2003年9月25日,被告颜川林与戴根林(有资质等级2级)签订惠民镇农房建筑承包合同,嘉善县惠民镇司法所盖章见证。次日,被告颜川林与被告陆水荣(无建房资质证书)又签订了私人建房协议书,颜川林将私人住宅一套面积125平方,层高是假四层,用清包工的形式发包给陆水荣建造,总造价35000元。协议签订后,陆水荣进场建房,当造至二楼搁楼板过程中,就发生了原告从二楼摔下来的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陆水荣已支付原告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病历、医疗费收据、医疗证明书、惠民镇司法中心受理单,被告颜川林提供农房建筑承包合同、私人建房协议书、戴根林的建房证书,原告的陈述,庭审笔录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陆水荣无建房资质,在承包建造被告颜川林住宅期间,未尽安全教育义务,使原告在抬楼板过程中身体受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颜川林虽然与戴根林签订了农房建筑承包合同,并经嘉善县惠民镇司法所盖章见证,但事实上未实际履行该合同,颜川林也有过错,对此纠纷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未注意安全不慎摔地受伤,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陆水荣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要求支付营养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水荣应支付原告张传佳医疗费43102.70元,误工费5102.20元,护理费5102.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45元,总计54552.10元的80%,即43641.68元,扣除已支付3000元,余款40641.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至原告处。二、被告颜川林对第一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2146元(原告申请缓交),由被告陆水荣负担1717元,原告负担4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46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9×××52,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寿志敏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润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