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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民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04-03-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新民催字第4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住所地西安市南新街30号。负责人徐伦忠。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4年元月18日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出具的壹张付款人为XXX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30000元,票面收款人为XXXX,背书人为XXXX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 婷 来源:百度“”